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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

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

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

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 樣,當然不是。

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),

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 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

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

所以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

這裡的證 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

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

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

刑事訴訟 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

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

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

至於有罪之判 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

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

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

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

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76年台上四4986號判例,87年台上1542 號判例)。

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

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 DNA 等。)

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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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徵信達人蘇養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