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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,應非民法第1061條所定之「婚生子女」(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),在未經其生父(即夫)認領前或未有經生父撫育之事實者(註),其與生父無法律上父與子女之關係,故不得繼承夫之遺產。
註:撫育係指負擔生活費用而言,法律將其視為認領(民法第1065條),而且撫育費用並非不得預付,生父若有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實者,則自可認為認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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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徵信達人蘇養麟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